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71號
TPDV,106,重訴,171,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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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7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陳怡嘉
被   告 琪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聯生
被   告 許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捌佰零壹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銀行往來總約定書第六節其他約 定、第11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 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 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琪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琪盛公司)於民國104年8月 31日邀同被告林聯生許素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短期貸款-循環信用)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約定 借款期間為180天,按月本息平均攤還,計息方式係依原 告資金成本加碼年息2%機動計算;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 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琪盛公司 自105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銀行往來總約定 書第一節一般約定、第10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 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18,011,985元及其利 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林聯生許素珠既為本件債務



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二)為此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銀行往來總約定書暨保 證書、銀行授信函、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利率查詢表 、債務本金清償明細表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均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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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 │
│ │ │ │ ├─────────┬────────┤
│編號│ 尚欠本金 │ 利息計算期間 │ 年 息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 │逾期超過6個月者 │
│ │ (新臺幣) │ (民國) │ │,按上開利率10%計│,超過部分按上開│
│ │ │ │ │算 │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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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3,412,080元│ 自105年8月1日│ 3.254%│ 自105年9月2日起 │ 自106年3月2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至106年3月1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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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828,000元 │ 自105年7月1日│ 3.287%│ 自105年8月2日起 │ 自106年2月2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至106年2月1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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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920,905元 │ 自105年8月1日│ 3.254%│ 自105年9月2日起 │ 自106年3月2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至106年3月1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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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1,290,000元│ 自105年7月1日│ 3.287%│ 自105年8月2日起 │ 自106年2月2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至106年2月1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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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1,249,000元│ 自105年7月1日│ 3.287%│ 自105年8月2日起 │ 自106年2月2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至106年2月1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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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2,500,000元│ 自105年7月1日│ 3.287%│ 自105年8月2日起 │ 自106年2月2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至106年2月1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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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833,000元 │ 自105年7月1日│ 3.287%│ 自105年8月2起至 │ 自106年2月2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至106年2月1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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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679,000元 │ 自105年7月1日│ 3.287%│ 自105年8月2日起 │ 自106年2月2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至106年2月1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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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3,000,000元│ 自105年7月1日│ 3.287%│ 自105年8月2日起 │ 自106年2月2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至106年2月1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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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2,500,000元│ 自105年7月1日│ 3.287%│ 自105年8月2日起 │ 自106年2月2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至106年2月1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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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800,000元 │ 自105年7月1日│ 3.287%│ 自105年8月2日起 │ 自106年2月2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 │ │ 至106年2月1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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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8,011,9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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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琪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