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提存金請求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39號
TPDV,106,重訴,139,2017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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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向可立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複 代理人 杜欣鴻律師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洪兆隆
訴訟代理人 劉明珠
      唐禎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陳文正參加聲請人即原告向可立與聲
請人即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確認提存金請求權存在等事
件(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查本件聲請駁回參加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上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志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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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