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26號
TPDV,106,重訴,126,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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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原   告 賴宇俊
訴訟代理人 范惇律師
被   告 賴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因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1條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 條第1 項但書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曾聲請與被告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經原告聲請適用訴訟程序,視為調解之聲 請人自聲請時已經起訴。又原告起訴係請求將兩造共有如附 表一、附表二所示房地准予變價分割,並將所得價金按兩造 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則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亦即以附表一、附表 二所示房地原告應有部分之客觀價值為準。而依原告所陳報 之宇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報告書所載,附表一所示之 房地市價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503 萬8,125 元、附表二 所示之房地市價合計為1,371 萬6,497 元,有該鑑定報告書 及鑑定價格分析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21頁),故按 原告就附表一、附表二所示房地應有部分比例各為2 分之1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37 萬7,311 元【計算式 :1,503 萬8,125 元×1/2 +1,371 萬6,497 元×1/2 = 1,437 萬7,3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8,544 元,扣 除原告已繳納調解聲請費3,000 元,尚欠13萬5,544 元【計 算式:13萬8,544 元-3,000 元=13萬5,544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附表一:
┌──┬────────────────────────────────────────────┐
│編號│土地部分 │
├──┼─────────────────────┬──┬────┬──────────────┤
│ │土地坐落 │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
│ 1 ├───┬────┬────────┬───┤ ├────┤ │
│ │縣市 │鄉鎮市區│段 │地號 │ 目 │平方公尺│ │
│ ├───┼────┼────────┼───┼──┼────┼──────────────┤
│ │臺北市│信義區 │犁和段二小段 │651 │ 建 │465 │賴宇俊:20000分之233 │
│ │ │ │ │ │ │ │賴宇慶:20000分之233 │
│ ├───┼────┼────────┼───┼──┼────┼──────────────┤
│ │臺北市│信義區 │犁和段二小段 │658 │ 建 │100 │賴宇俊:32分之3 │
│ │ │ │ │ │ │ │賴宇慶:32分之3 │
├──┼───┴────┴────────┴───┴──┴────┴──────────────┤
│ │建物部分 │
│ 2 ├───┬─────┬────────┬───┬──────┬───────┬──────┤
│ │建號 │建物坐落地│建物門牌 │層次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附屬建物 │
│ │ │號 │ │ ├──────┤ │(面積:平方│
│ │ │ │ │ │平方公尺 │ │公尺) │
│ ├───┼─────┼────────┼───┼──────┼───────┼──────┤
│ │492 │臺北市信義│臺北市信義區富陽│2層 │83.65 │賴宇俊:2分之1│陽台 │
│ │ │區犁和段二│街14號2樓 │ │ │賴宇慶:2分之1│(13.40) │
│ │ │小段651、6│ │ │ │ │ │
│ │ │58地號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土地部分 │
├──┼─────────────────────┬──┬────┬──────────────┤
│ │土地坐落 │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
│ 1 ├───┬────┬────────┬───┤ ├────┤ │
│ │縣市 │鄉鎮市區│段 │地號 │ 目 │平方公尺│ │
│ ├───┼────┼────────┼───┼──┼────┼──────────────┤
│ │臺北市│信義區 │犁和段二小段 │651 │ 建 │465 │賴宇俊:20000分之208 │
│ │ │ │ │ │ │ │賴宇慶:20000分之208 │
│ ├───┼────┼────────┼───┼──┼────┼──────────────┤




│ │臺北市│信義區 │犁和段二小段 │659 │ 建 │99 │賴宇俊:12分之1 │
│ │ │ │ │ │ │ │賴宇慶:12分之1 │
├──┼───┴────┴────────┴───┴──┴────┴──────────────┤
│ │建物部分 │
│ 2 ├───┬─────┬────────┬───┬──────┬───────┬──────┤
│ │建號 │建物坐落地│建物門牌 │層次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附屬建物 │
│ │ │號 │ │ ├──────┤ │(面積:平方│
│ │ │ │ │ │平方公尺 │ │公尺) │
│ ├───┼─────┼────────┼───┼──────┼───────┼──────┤
│ │479 │臺北市信義│臺北市信義區富陽│3層 │91.94 │賴宇俊:2分之1│陽台 │
│ │ │區犁和段二│街16號3樓 │ │ │賴宇慶:2分之1│(13.26 ) │
│ │ │小段651、6│ │ │ │ │ │
│ │ │59地號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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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