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9號
原 告 蔡佩哲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林經洋律師
被 告 蔡佩玲
四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賜
訴訟代理人 程萬全律師
參 加 人 蔡居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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