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36號
原 告 高雅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梅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魏肇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三月 十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原告聲請訴訟 救助,惟該訴訟救助已經本院於同年三月十日以一○六年度 救字第六一號裁定駁回,原告於同年月十七日收受裁定未提 起抗告而確定在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 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 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