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65號
TPDV,106,訴,765,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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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5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雍賢(原名郭雍賢)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王雍賢為公示送達。
理 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 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王雍賢現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有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送達證書暨退回郵件在卷可憑(本院卷 第23、28、39頁),爰依原告之聲請,准對被告王雍賢為公 示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劉庭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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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