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46號
原 告 鄭春美
訴訟代理人 王于珊
被 告 王惠珠
訴訟代理人 王永勝
被 告 王永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 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06 年3 月1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足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