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65號
TPDV,106,訴,1065,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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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65號
原   告 新東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聰明
本件原告前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日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6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4,641,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47,0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46,5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
準備書狀暨以繕本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倘於期限內未完全補正前
揭事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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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東亞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