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135號
TPDV,106,聲,135,2017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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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代 理 人 吳志光律師
      朱百強律師
      簡維克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一百零五年度存字第七五九零號提存事件,聲
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年度存字第七五九零號聲請人所提供之面額共計新臺幣叁億貳仟壹佰萬元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准以同面額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代之。
事 實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 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前段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008號提供 擔保假執行之民事判決,曾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3億2仟 1佰萬元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 存單,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759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茲以該定存單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經核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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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