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安霓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彭國書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現有無工作,並應提出自105年1月起迄至陳報 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等),如現無工 作,並應說明無法工作之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二、聲請人應陳報除低收入戶補助外,現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 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 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 送達之日後,內頁應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三、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前配偶陳育仁之身分證字號及陳育仁與 聲請人三名子女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前開說明所 應載明事項,並應特別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 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 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 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又聲請人應提出其三名子女每月 扶養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及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四、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更生前二年之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與 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有無不同,並應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到院。又聲請人稱與其同住之親屬共12名,惟家庭生 活費用係由聲請人及其大姊、三姊及二姊之大兒子平均分擔
,是聲請人應說明其他共同生活親屬分別與聲請人之關係及 其他共同生活親屬無庸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之原因及應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到院。
五、聲請人有無已自己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所投保商業保險,如 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 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六、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 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 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 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七、以聲請人應陳報其家庭現每月所得是否足敷支應聲請人現每 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另聲請人應陳報其於每月收入 不敷支出時,如何提出更生方案。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