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82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何聿淇(原名:何恩儀)
代 理 人 歐昌茂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靖欣
附件:
一、請補正及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 何積欠債務?並請補提聲請人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調 解,雙方所提出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為何?差距各為何?併 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學經歷情形暨有何專業技能(請簡要陳 述學歷、先前工作任職經歷、有無自學或曾接受職業訓練考 照、具備何種專業技能或其他領域之長才等),並補正說明 本件聲請前2 年之各項收入情形:即自104 年1 月6 日起至 106 年1 月5 日之期間內含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 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 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 所有收入情形,是否如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聲 請前兩年內收入」欄所載?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 說,例如薪資部分之最近3 個月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 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 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 等),並提出最近3 個月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 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本件聲請前2 年內有無任何兼職收入,請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 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 漏記載。
四、請補正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說明聲 請人目前居住地是否為租約所載地址?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一期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 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 ,亦請敘明原因理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 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人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 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本件聲請前2 年即104 年 1 月6 日迄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 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金額多寡、是 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 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 院陳報。
六、請補正提出尚缺漏未提出之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 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 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 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 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 年,即自104 年1 月6 日起迄今 ,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 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 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 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八、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 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以 資證明。
九、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本件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內之支出情形, 即含膳食費、日常生活費、房租、水電瓦斯費、通訊費、交 通費及勞健保費等項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情形為何?是否如
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 欄所載?應提出相關尚缺漏未提出之實際支出證明文件、單 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醫療費 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否則本院 無從可證為聲請人之必要支出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 活費用數額。
十、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 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行 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 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 、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 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 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