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王莉嬅
代 理 人 歐昌茂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進傑
附件:
一、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吳險、陳鈺稼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 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 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03年 11月16日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二、聲請人所扶養親屬吳險、陳鈺稼及前配偶陳一翔之103年度 及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請說明自103年11月16日起迄今,除於尹書田醫療財團法人 書田泌尿科眼科診所領有新資、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分公司領有佣金外,有無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佣金 、獎金、補助金、營利所得等)?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 為何?請提出聲請人所有收入來源之薪資單、薪資袋封面、 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 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其他收入項目之收入轉帳交易明 細、或給付收據、收入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已提出者無須 重複提出)。
四、承上,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11月16日起至今,如有 經營營業活動,如擺攤、網拍、開店等,請說明每月營業收 入及支出數額各為何?並提出所營營業之稅籍證明、相關記 帳簿、帳本或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或營業稅申報書及
其他可證明營業額、淨收入之證明文件。如未經營營業活動 亦請註明。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103年11月16日起至今之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 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 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 等)相關資料。
六、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 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有分別自103年12月、104年9月開始之互助會,請說 明二筆標會得標所得會款數額各為何?各該得標會款用途為 何?請提出領取得標會款之相關單據及轉帳交易明細、使用 得標會款之支出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
八、聲請人所扶養母親吳險之扶養義務人之人數為何?扶養義務 之分擔比例為何?請提出聲請人每月給付母親吳險扶養費之 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九、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吳險、陳鈺稼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 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 始領有補助?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 等)。
一○、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書、保險 費用繳納證明(如續期保險送金單等),並陳報現有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已提出者無須重複提出)。一一、聲請人除合會外,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 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 )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據、借貸契約、借 款轉帳交易明細等)。
一二、聲請人是否與扶養親屬陳鈺稼同住?請提出每月給付陳鈺 稼扶養費7,100元之相關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又聲請人 前配偶陳一翔每月支付陳鈺稼扶養費數額為何?請提出聲 請人前配偶陳一翔支付陳鈺稼扶養費之給付證明(如學雜 費繳費收據、註冊費繳費收據等)或轉帳交易明細。一三、聲請人每月支出日常生活費2,000元、房租7,500元、水電 費1,500元、瓦斯費1,200元、手機通訊費1,500元、交通 費1,500元、二筆民間互助會款共2萬元之租金繳納證明、 油費發票、繳費收據、費用繳納收據或轉帳交易明細。如 有其他必要支出如醫療費用等,請詳實臚列各該必要支出 項目及數額。
一四、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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