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6年度,80號
TPDV,106,法,80,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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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蔡秋棠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 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 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 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 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董事 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69年5月12日設立,並經本院准為法人 登記。茲為充足財團之組織及管理辦法,並維持財團之目的, 於106年2月16日提請召開第10屆第10次董事、監察人聯席會, 通過修改捐助章程第11至13、24條規定,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備查在案。爰依上規定,請求准予變更補充等語。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區鰻魚發展基金會 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 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國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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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