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35號
TPDV,106,建,35,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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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5號
原   告 陳景揮
被   告 精洲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益君
訴訟代理人 梁貴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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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洲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