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5號原 告 陳景揮被 告 精洲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益君訴訟代理人 梁貴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4月20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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