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6年度家調裁字第4號
聲 請 人 鍾冬冬
代 理 人 李庭綺律師
莊士緯律師
相 對 人 廖勝東
陳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認領子女事件,合意聲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認領聲請人之子廖念東(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大陸地區公民身分號碼:000000000000000000)為其孫。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 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 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 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 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 機關為之,民法第1067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相對人之子廖志晃受孕生下廖念東 (原名謝念東),詎廖志晃於100年2月6日死亡,爰請求其 繼承人即相對人認領等語。經查,廖志晃於100年2月6日死 亡,相對人為其父母即繼承人之事實,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又查,聲請人之子廖念東與相對人經DNA血緣鑑定結果, 具祖孫關係之機率為99.99 %以上,有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 心物鑑定第W0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在卷可稽,而兩造就血 緣鑑定之結果均無爭執,並合意具狀聲請本院裁定,有本院 106年3月6日聲請狀在卷可參,則聲請人主張如主文所示之 聲明,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