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6年度家調裁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朱凡
法定代理人 YENI KRISTINA
相 對 人 朱宇君
上列當事人間認領子女事件,合意聲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認領朱凡(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為其女。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 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自相對人受孕生下聲請人,爰請 求相對人認領等語。經查,兩造經DNA血緣鑑定結果,相對 人為聲請人之父之機率為99.999999%,有國立臺灣大學醫學 院附設醫院106年2月16日診斷證明書暨血緣鑑定報告書在卷 可稽,而兩造就血緣鑑定之結果均無爭執,並合意具狀聲請 本院裁定,有本院106年3月22日聲請狀在卷可參,則聲請人 主張如主文所示之聲明,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華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