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27號
原 告 黃漢鴻
黃筱雯
黃浩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孟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阿里等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
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柒拾伍萬壹仟
伍佰零玖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
捌仟零貳拾肆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原告尚
應補繳新臺幣伍萬陸仟零貳拾肆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壹、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四百五十八萬零七十六
元,計算式:0000000×3=0000000。
貳、聲明第二項:
一、被繼承人黃新興附表一之遺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一百九十五萬
二千三百八十八元(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記載不動產與汽車核
定價額為新臺幣一百九十四萬九千五百十六元,加計台北富
邦銀行存款新臺幣五十七元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存款二千八
百十五元,總計一百九十五萬二千三百八十八元)。
二、原告三人主張應繼分比例為五分之三。
三、基上,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一百十七萬一千四百三十三
元,計算式:0000000×3/5≒0000000。
參、聲明第一、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萬一
千五百零九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