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0年度,456號
CLEV,90,壢補,456,200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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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四五六號
  原   告 炬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欽檜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柒萬貳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
   柒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陸仟陸佰柒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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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炬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