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補字,90年度,448號
CLEV,90,壢補,448,2001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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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補字第四四八號
  原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晃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壹萬捌仟壹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捌仟壹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壹佰參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石有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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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