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31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政平、韓冠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陳政平、韓冠偉發本票裁定, 惟因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116,080元,與本票影本之新臺幣 新臺幣陸萬玖仟伍佰元記載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7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1月 2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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