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4141號
TPDV,106,司票,4141,201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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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4141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肇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學五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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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