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90年度,601號
CLEV,90,壢小,601,2001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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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六О一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庚○○
        戊○○
        丁○○
  被   告 己○○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貳仟陸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叁拾壹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票載發票日為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付款人為誠泰銀行桃園分行、帳號第000000000號、票據號碼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台幣九萬二千六百元,並經訴外人港都花視聽社背書轉讓之支票一張,經原告於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提示後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遭退款。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於調解期日五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經到 場原告聲請,准即為訴訟之言詞辯論,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本院審酌前開書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耀興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周炎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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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