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小字第五九六號
原 告 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鄭建銘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世郎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賴淑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韡婷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