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040號抗 告 人 宏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文鈞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秀雲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2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04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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