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6年度,2040號
TPDV,106,司票,2040,2017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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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2040號
抗 告 人 宏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鍾文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秀雲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6年2月22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04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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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翔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