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拍字第96號
聲 請 人 林峻漢
相 對 人 緯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沐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借款債務 之清償,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 請人,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6年1月17日之消費借貸、債 務清償日期為106年2月16日,並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於10 5年11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800萬元,約定按月分期攤還本息 ,如未依約支付分期付款達2次金額時,視為全部到期。兩 造於105年11月3日簽訂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時,相對人同意以 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以供擔保,惟因當時相對 人有簽發支票交付聲請人以供兌現,因而當下尚未辦理抵押 權登記,嗣因支票提示兌現遭退票,相對人無法清償借款, 方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並再展延一個月之清償期間,詎屆 期仍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現金簽收 條、金錢消費借貸契約、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 本件普通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登記之債務清償日期業已 屆至,聲請人陳稱其仍未受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 要件。又本院於106年2月23日(發文日期)通知相對人就抵 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具狀陳稱其並未同意 提供系爭不動產設定擔保物權,未向聲請人於106年1月17日 有任何金錢借貸行為,更未於106年1月17日提供系爭房地作 為抵押權設定之任何書面約定,其對上開抵押權之設定,完 全無所悉。又其於105年11月3日向聲請人借貸時,僅收到40 0萬元,並未達聲請人主張之800萬元,又其已分別清償一、 二期款(共計862,000元),縱有同意提供上開房地設定抵 押,亦未達得以聲請強制執行名義之事由等語。惟查,拍賣 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觀諸上開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係於106年1月17日簽立,相對人之法定代 理人業已簽收800萬元款項,相對人如有實體事項之爭執, 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 審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沈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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