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中壢簡易庭(刑事),壢秩字,90年度,308號
CLEM,90,壢秩,308,2001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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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壢秩字第三О八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平鎮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中警分刑
字第二七三二八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中旬起至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二)地點:桃園縣平鎮市○○路一六九號天森旅社等處。(三)行為:被移送人於上述時、地先後多次意圖營利與人姦,每次新台幣五百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局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八十條第一項 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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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