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郁真
選任辯護人 李淑欣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復偵
字第8 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顏郁真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顏秀真實施家庭暴力,且應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事 實
一、顏郁真為顏秀真之胞妹,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 第4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顏郁真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 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傳送含有如附表一編號一、四 所示文字之簡訊予顏秀真,或於Google+ 、臉書之網站上, 發表如附表一編號二、三、五所示之文章,以加害生命、身 體安全之言語恐嚇顏秀真(附表一編號一、三另有涉犯附表 二編號二、五之加重誹謗罪,致附表一、附表二之行為有一 部重疊,故被告就附表二被訴加重誹謗罪不另為公訴不受理 之諭知部分,詳後述),顏秀真因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 安全。
二、案經顏秀真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 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 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及檢察官均 已於本院審理期日中,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85 頁反面);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 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亦 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之規定,為傳 聞法則之例外,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均坦認不諱(本院卷第56頁),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顏秀真證述相符(他卷第2-3 、6-8 頁), 並有簡訊翻拍照片、Google+ 網頁資料在卷可稽(他卷第11 、16、19、27、61頁),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 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 行為;又家庭暴力罪者,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 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 第1 款、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與告訴人為姊妹關 係,此據告訴人陳述明確在卷(他卷第6 頁反面),是被告 與告訴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 條第4 款所定之家庭成 員關係,又被告如前揭犯罪事實欄所載向告訴人所恫稱之言 詞,已屬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即為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2 條所稱之家庭暴力,而該當同條之家庭暴力 罪,且致生危害於告訴人之安全,構成刑法上之恐嚇危害安 全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罰則之規定 ,是以應依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論處。是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姊妹關係, 當遇有糾紛,除應以理性、和平之手段與態度面對、溝通外 ,更應考量彼此間屬關係極其親近之家人,而儘量給予包容 ,惟被告捨此不為,竟率以附表一所載言詞恫嚇告訴人,使 其心生畏懼,所為實屬不妥,惟念其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坦認 犯行,而已知其行為有所不當,兼衡其犯罪情節、動機,並 考量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智識程度高中肄業、現從事打掃工 作、最近半年收入5,000 元、離婚、有2 子女等語(本院卷 第92-93 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信經此偵審 程序,當知所警惕,要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 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2 款, 諭知緩刑2 年,以啟自新。惟期確保告訴人之生活安寧,並 警惕被告日後應審慎行事,避免因未諳法律而再罹刑章,爰 依家庭暴力防治第38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刑法第74條 第2 項第8 款、第93條第2 項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內付保 護管束,且應遵守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告訴人實施家 庭暴力之行為,並命被告應接受法治教育2 場次,以觀後效 。倘被告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上開事項情節重大者,檢 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5 項之規定,聲請撤銷被告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四、不另為公訴不受理部分(即被訴加重誹謗部分):(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為告訴人之胞妹,二人間具有家庭暴 力防治法第3 條第4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明知告
訴人實際上有無扶養父母、是否同意父母遷移戶籍至其名 下、是否將父母列為被扶養人以申報稅務、於外祖母過世 時所為之奠儀數量多寡等,均屬私德領域,與公共利益無 涉,竟基於散佈於眾之加重誹謗犯意,接續於如附表所示 之民國104 年11月15日等時間,在Google+ 、臉書之網站 上,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之文章,致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 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 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 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314 條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於本院 審理中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 卷第69頁),是此部分本應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惟因被 告被訴附表二各次加重誹謗行為間,具時空密接性,各行 為間難以切割,應認定為一行為,而其中附表二編號二、 五之言語,因同時構成附表一編號三、五之恐嚇危害安全 行為(詳附表二編號二、五備註欄),被告被訴恐嚇危害 安全罪及加重誹謗罪之行為間即有一部重疊,如被告被訴 加重誹謗行為為有罪,與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罪犯行間即有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就 被告被訴前揭加重誹謗罪之行為,爰不另為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刑法第11條,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書怡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解景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恐嚇危害安全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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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簡訊或網路文章內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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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4年11月14日 │簡訊:顏秀真你不知道我他媽的想幹掉你│ │
│ │晚間10時34分許│嗎?離我們這一家遠一點,別給我毀掉你│ │
│ │ │機會…… │ │
│ │ │否則哪天有空,我會去南山人壽公司拍桌│ │
│ │ │問你怎麼對待父母及所有丟人現眼的事…│ │
│ │ │顏秀真,你的身故理賠受益人是父母吧!│ │
│ │ │看來他們想讓你盡子女孝道。你可真值錢│ │
│ │ │呀!再加廠長送你的百萬股票,他們下半│ │
│ │ │輩子不用愁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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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日期不詳之某日│Google+網頁資料:《標題:南山人壽襄 │ │
│ │ │理顏秀真》盡你為人子女的孝道吧!〔貼│ │
│ │ │圖照片:「我砍死顏秀真,身故受益人就│ │
│ │ │是我父母了」、「我告訴過她,我想砍死│ │
│ │ │顏秀真耶!,那也沒什麼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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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104年11月25日 │Google+網頁:別做了破壞我家庭的幫兇 │「否則到時誰也保不了你│
│ │ │,再來貓哭耗子假慈悲的關心我的兒女,│」以外之言語涉犯加重誹│
│ │ │我們不缺你這一頓飯,你的罪孽也不會因│謗罪部分,不另為公訴不│
│ │ │此而消滅。父母還在,做好你為人子女的│受理諭知。(詳附表二編│
│ │ │本份,否則到時誰也保不了你。盡管鎖你│號二) │
│ │ │的臉書,我有很多方式跟你對話的。我是│ │
│ │ │無名小卒,你可是大有名氣的金融行銷員│ │
│ │ │,只要有一個人看到……我就達到我要的│ │
│ │ │目的了。哈哈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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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105年3月6日下 │簡訊:想我死就一起死 │ │
│ │午3時46分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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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105年3月13日 │Google+網頁資料:《標題:南山人壽襄 │「要死一起死」以外之言│
│ │ │理顏秀真》把父母戶籍遷移去你的空屋,│語涉犯加重誹謗罪部分,│
│ │ │我要去申請中低補助,你要是存心找我麻│不另為公訴不受理諭知。│
│ │ │煩,不讓我們好過,要死一起死。留你這│(詳附表二編號五) │
│ │ │種自私自利的禍害只會害死全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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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加重誹謗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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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日期 │網路文章內容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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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104年11月15日 │Google+網頁:《標題:南山人壽襄理顏 │ │
│ │ │秀真》你讓老媽有家歸不得,還不接她老│ │
│ │ │人家去你家奉養她?妳就這樣利用她老人│ │
│ │ │家後一腳把她踢開是嗎?你不知道老媽腳│ │
│ │ │不好嗎?自己爬樓梯都很辛苦了,要如何│ │
│ │ │搬家?你有車不是嗎?父母養了你長大到│ │
│ │ │現在40年了,你還不知道要如何侍奉父母│ │
│ │ │嗎?你未婚未嫁,身為長女,任由自己的│ │
│ │ │父母在外流浪居無定所,你良心還真過得│ │
│ │ │去耶!她到現在還沒回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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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104年11月25日 │Google+網頁:別做了破壞我家庭的幫兇 │「否則到時誰也保不了你│
│ │ │,再來貓哭耗子假慈悲的關心我的兒女,│」之言語,另涉犯恐嚇危│
│ │ │我們不缺你這一頓飯,你的罪孽也不會因│害安全罪(附表一編號三│
│ │ │此而消滅。父母還在,做好你為人子女的│)。 │
│ │ │本份,否則到時誰也保不了你。盡管鎖你│ │
│ │ │的臉書,我有很多方式跟你對話的。我是│ │
│ │ │無名小卒,你可是大有名氣的金融行銷員│ │
│ │ │,只要有一個人看到……我就達到我要的│ │
│ │ │目的了。哈哈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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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105年3月3日 │Google+網頁資料:《標題:南山人壽襄 │ │
│ ├───────┤理顏秀真》身為長女的你,自從進入南山│ │
│ │105年3月14日轉│人壽18年來,年年拿父母申報所得,甚至│ │
│ │貼至臉書網頁上│我的子女也報扶養,但你養過他們多久?│ │
│ │ │幫父母買壽險也算扶養?平常不聞不問,│ │
│ │ │這次為了結婚終於又想起了父母?申報扶│ │
│ │ │養,把父母的戶口遷移到你家很難嗎?嫌│ │
│ │ │父母麻煩?那你申報幹嘛?找我麻煩逆?│ │
│ │ │老是慫恿老媽來盧我……你認為老媽壓制│ │
│ │ │得了我嗎?那麼老爸就不用躲我了←__←│ │
│ │ │為了圓老媽一個夢,我可以不惹事,不代│ │
│ │ │表我會繼續容忍你,一再破壞我的家庭,│ │
│ │ │吃飽太閒了你……你雄商畢業,想找你逃│ │
│ │ │稅漏洞很難,要是治不了你,活著也很累│ │
│ │ │,不如給下一代一個清靜。你算計別人一│ │
│ │ │輩子,終究會回到你身上的,這就叫報應│ │
│ │ │!我倒想看看你,能多目中無人←__←若│ │
│ │ │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這是你的選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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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105年3月6日 │Google+網頁資料:《標題:南山人壽襄 │ │
│ ├───────┤理顏秀真》科技應用大學金融系畢業生,│ │
│ │105年3月14日轉│那要找你稅務漏洞應該很難。但只要能讓│ │
│ │貼至臉書網頁上│兒女繼續生存下去,我爛命一條陪你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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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105年3月13日 │Google+網頁資料:《標題:南山人壽襄 │「要死一起死」之言語,│
│ ├───────┤理顏秀真》你有本事,日本玩完,法國玩│另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 │105年3月14日轉│。四處去玩、吃美食、有車有房……卻一│附表一編號五)。 │
│ │貼至臉書網頁上│直哭窮不養父母。自去年12月起一個月只│ │
│ │ │能給老爸3000生活費,你不是說老爸有,│ │
│ │ │老媽也要有嗎?不但老媽沒給生活費,也│ │
│ │ │不奉養她老人家,竟有臉申報扶養自己的│ │
│ │ │父母?要不要臉呀?現在要你把父母的戶│ │
│ │ │籍遷移到你的空房也不肯,寧可放著當倉│ │
│ │ │庫養蚊子,是搬去住了逆?讓自己的父母│ │
│ │ │放戶籍都不行?那你幹嘛用父母申報所得│ │
│ │ │。今年你結婚為了要請父母主婚,一二十│ │
│ │ │幾年來第一次主動替老爸過生日,沒目的│ │
│ │ │性的事你都不會做的。做人剛好就好,不│ │
│ │ │要誰對你好就往誰打,連你結婚喜宴親姊│ │
│ │ │妹都沒人想去參加,你有想過為什麼嗎?│ │
│ │ │父母再多不是還是你父母,不要只會做表│ │
│ │ │面功夫,當你妹妹也有夠倒楣,只有被你│ │
│ │ │利用背叛的份。你不管父母時,我將他們│ │
│ │ │戶籍遷移我家,你現在拿父母申報所得稅│ │
│ │ │,社會局註銷我低收入戶的資格,因為你│ │
│ │ │的所得高得不像話。我自己一個人有兒有│ │
│ │ │女要養好嗎?低收註銷,我連肺栓塞及下│ │
│ │ │肢血栓,身心科門診都沒法就診。你連我│ │
│ │ │女兒也不給她讀書是不是?把父母戶籍遷│ │
│ │ │移去你的空屋,我要去申請中低補助,你│ │
│ │ │要是存心找我麻煩,不讓我們好過,要死│ │
│ │ │一起死。留你這種自私自利的禍害只會害│ │
│ │ │死全家人。姜本堂先生,你娶的老婆做什│ │
│ │ │麼樣的事,你也不明事理了嗎?那你當初│ │
│ │ │來我家跟我談的那些話又算什麼?顏秀真│ │
│ │ │沒做什麼,我也不想跟他有交集,他不是│ │
│ │ │故意惹我是什麼?幫外人差點害死我全家│ │
│ │ │。今天我們命大活下來,你要放任自己的│ │
│ │ │老婆,我為保護兒女的生存權,我跟你們│ │
│ │ │配!我想原諒放下,你們自己也不想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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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105年3月14日 │Google+網頁資料:《標題:南山人壽襄 │ │
│ ├───────┤理顏秀真》姜本堂&顏秀真,你們兩夫妻│ │
│ │同日轉貼至臉書│存心擺爛嗎?這麼沒責任?做啥服務業?│ │
│ │網頁上 │對自己的父母如此,對自己的事業亦同。│ │
│ │ │都不負責任的嗎? │ │
│ │ ├──────────────────┼───────────┤
│ │ │Google+網頁資料:《標題:南山人壽襄 │ │
│ │ │理顏秀真》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我│ │
│ │ │選擇善良,你當我笨蛋!冒名幫父母投保│ │
│ │ │叫扶養嗎?……你因為自私害死最親的人│ │
│ │ │,我不想跟你有一樣的報應。自己父母的│ │
│ │ │戶籍是怕什麼?這是你的選擇,後果自負│ │
│ │ │。 │ │
│ │ ├──────────────────┼───────────┤
│ │ │臉書網頁資料:不爽衝著我來,你要是沒│ │
│ │ │拿父母報稅,我也不會要你收留他們的戶│ │
│ │ │口,我再機車嘴再壞,也只針對惹我的人│ │
│ │ │,你們欺騙我在先,幫著外人差點害死我│ │
│ │ │們母子女,就只為了你的事業。我熬過來│ │
│ │ │了,現在你又要為了保護自己再害我們全│ │
│ │ │家人走投無路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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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105年3月15日 │Google+網頁資料:《標題:南山人壽襄 │ │
│ ├───────┤理顏秀真》你表面的風光,都是踩著家人│ │
│ │同日轉貼至臉書│的頭打造出來的,做人處事憑良心,如果│ │
│ │網頁上 │你還有良心的話……人家說家醜不可外揚│ │
│ │ │,但你似乎不懂人話,只好換方式跟你溝│ │
│ │ │通這是你要的嗎?一皮天下無難事。知道│ │
│ │ │你會封鎖我……我只是在盡告知義務,我│ │
│ │ │的要求並不過份,你再繼續擺爛……我保│ │
│ │ │證會讓你永無寧日。我怕你臉書封鎖我看│ │
│ │ │不到,特地轉貼再發連結訊息給你,看我│ │
│ │ │多貼心……你老公也有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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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105年3月17日 │Google+網頁資料:《標題:南山人壽襄 │ │
│ │ │理顏秀真》訴訟?每個人都應該為自己的│ │
│ │ │行為負責,訴訟是你的權力,扶養也是你│ │
│ │ │的義務,破壞別人家庭更是你的專長。道│ │
│ │ │理應該是跟人講的,跟你講道理似乎多此│ │
│ │ │一舉。訴訟都得一年半載,我可沒時間跟│ │
│ │ │你搞那麼久,為人子女的你讀那些書都是│ │
│ │ │白讀的了。自私成這樣還有臉告我?你臉│ │
│ │ │皮可真不是一般而已。要不要我幫你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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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日期不詳之某週│臉書網頁資料:客訴也能訴訟?做賊喊抓│ │
│ │四 │賊了嗎?……要亂?早在你當我前夫的內│ │
│ │ │賊時就去亂了,不會等到現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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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105年3月24日 │Google+網頁資料:《標題:南山人壽襄 │ │
│ │ │理顏秀真》我嘴巴再壞,至少我沒有去傷│ │
│ │ │害過誰。你滿口仁義道德,表面謙虛有禮│ │
│ │ │,事實上自私到六親不認,沒人敢領教。│ │
│ │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好意提醒你盡│ │
│ │ │告知義務也算恐嚇?那你幫我前夫丟下我│ │
│ │ │們一走了之,不就是蓄意殺人?小孩何辜│ │
│ │ │?就只為了你的事業版圖…… │ │
│ │ ├──────────────────┼───────────┤
│ │ │臉書網頁資料:顏秀真,你提出這些訴訟│ │
│ │ │,只是不想為客戶服務的爛理由。是父母│ │
│ │ │不想遷移?還是你不肯讓他們老人家遷移│ │
│ │ │?身為子女的你都認為跟你毫無關係。年│ │
│ │ │前結婚,過年有空去日本、法國玩,連一│ │
│ │ │通電話也沒給老人家,要不是提出這個訴│ │
│ │ │訟,你昨天會想到去看老爸嗎?真會演戲│ │
│ │ │,很會做人。……你這叫做賊喊抓賊,行│ │
│ │ │徑心機無人能及,你知道嗎? │ │
│ │ ├──────────────────┼───────────┤
│ │ │臉書網頁資料:《標題:南山人壽襄理顏│ │
│ │ │秀真》我希望你能清楚一件事,你的父母│ │
│ │ │戶籍不是寄放別人家或被丟在戶政,那是│ │
│ │ │因為他們的大女兒顏秀真有房子寧可拿來│ │
│ │ │養蚊當倉庫,也不肯讓父母居住,甚至連│ │
│ │ │戶籍都不給放,讓自己父母居無定所,因│ │
│ │ │為嫌棄父母麻煩,認為父母讓自己丟臉,│ │
│ │ │所以撇清關係。我沒戶籍沒辦法,一有戶│ │
│ │ │籍就把父母遷移過來,我這叫活該?自找│ │
│ │ │麻煩?什麼屎話都吐得出來,你有沒有刷│ │
│ │ │牙呀?人在做天在看,我也想知道台灣司│ │
│ │ │法對不孝自私女兒會怎麼保護她,警車接│ │
│ │ │送嗎?出入平安嘿! │ │
├──┼───────┼──────────────────┼───────────┤
│十一│日期不詳之某週│臉書網頁資料:《標題:南山人壽襄理顏│ │
│ │五 │秀真》你在法國跟父母說回台灣你會處理│ │
│ │ │,你的處理方式就是對我提告,然後呢?│ │
│ │ │就這樣?這樣你開心了嗎?你又讓老媽四│ │
│ │ │處流浪了,我下午就去社會局,我能保一│ │
│ │ │個是一個,你能毀多少?我吃秤飯等你!│ │
├──┼───────┼──────────────────┼───────────┤
│十二│105年4月6日 │呵……忘記我大姐在南山人壽近20年的人│ │
│ ├───────┤脈之大,隨便提告都挑刑責最重的下手。│ │
│ │某日轉貼至臉書│難怪我父母40年來敢怒不敢言,連吭一聲│ │
│ │網頁上 │都沒有,只能惦惦擺爛陪笑臉,就是不敢│ │
│ │ │得罪我大姐。而我卻一直在老虎嘴邊拔毛│ │
│ │ │……我的恐嚇傷害案拖了4個月都沒有下 │ │
│ │ │文,我大姐3/16提告,法院馬上傳喚4/12│ │
│ │ │開庭,效率也差太多了吧?莫非檢察官是│ │
│ │ │她的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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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日期不詳之某週│臉書網頁資料:保險業務員為了不想服務│ │
│ │三 │客戶找理由,連外婆一年多前過世的事也│ │
│ │ │翻出來……三姐妹奠儀5000元,顏秀真說│ │
│ │ │她預算只有1100元,老大……那你就別說│ │
│ │ │要跟別人一起包白包呀!被拗600元的是 │ │
│ │ │二姐,又不是我。小妹不才,只付得起 │ │
│ │ │1700而已,自己的外婆只能給這樣,我自│ │
│ │ │己都覺得丟臉,你還敢拿出來講?嘖嘖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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