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064號
TPDV,106,司促,5064,2017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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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50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零肆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應清
  償其他費用,未釋明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核與上開規定
  未合,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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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