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991號
TPDV,106,司促,4991,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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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9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閔宛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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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