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941號
TPDV,106,司促,4941,201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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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帛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塏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玖佰陸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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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帛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