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9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帛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塏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玖佰陸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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