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奕鈞
羅永翔
賴彥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玖佰壹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4865號)
(一)緣債務人羅奕鈞前就讀私立環球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
人羅永翔、賴彥菱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4筆,金額總計為162,11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
休退學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
本息。
(二)詎債務人羅奕鈞自105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48,914元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羅永
翔、賴彥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
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
分期攤還權利,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
(五)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各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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