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冠輔(原名張竣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貳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