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831號
TPDV,106,司促,4831,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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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陸冠輔(原名張竣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貳佰捌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捌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
  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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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