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文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
期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期當期計付新臺幣肆
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
(一)債務人陳文喬於092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7,729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1,350元整、預借現金56,915元整、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4,83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432
元整及違約金1 ,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1,747元整自106年03月0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
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
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
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之部分,為
債務人自105年12月5日起至106年3月3日止,按信用
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3432元、已到期
之違約金1200元及手續費1350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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