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782號
TPDV,106,司促,4782,2017032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文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伍佰貳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
  期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期當期計付新臺幣肆
  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計付新臺幣伍佰元
  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4782號)
  (一)債務人陳文喬於092年0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77,729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1,350元整、預借現金56,915元整、尚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4,83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432
     元整及違約金1 ,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1,747元整自106年03月0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
     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
     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
     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之部分,為
     債務人自105年12月5日起至106年3月3日止,按信用
     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3432元、已到期
     之違約金1200元及手續費1350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