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黃佳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袁震天律師(即林 根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林 根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
仟參佰貳拾萬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萬元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
一百零五年九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八計算之違
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九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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