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誠彥
張齡云(原名張毓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陸佰伍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誠彥、張│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3│年息百分之一點│
│ │233657│齡云(原名│0月1日起 │月9日止 │一五 │
│ │元 │張毓婕) ├──────┼──────┼───────┤
│ │ │ │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10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誠彥、張│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
│ │233657│齡云(原名│1月2日起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元 │張毓婕) │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
(一)緣債務人林誠彥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張齡云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8筆,金額
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1659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誠彥自105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23365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齡云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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