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700號
TPDV,106,司促,4700,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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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誠彥
      張齡云(原名張毓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陸佰伍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誠彥、張│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3│年息百分之一點│
│  │233657│齡云(原名│0月1日起  │月9日止   │一五     │
│  │元  │張毓婕) ├──────┼──────┼───────┤
│  │   │     │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10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誠彥、張│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
│  │233657│齡云(原名│1月2日起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
│  │元  │張毓婕) │      │      │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4700號)
(一)緣債務人林誠彥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張齡云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8筆,金額
   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16594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
   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林誠彥自105年1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23365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張齡云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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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