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328號
TPDV,106,司促,4328,2017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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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金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孟則
      張閔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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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