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249號
TPDV,106,司促,4249,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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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北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簡欽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參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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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一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