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啟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貳萬陸仟壹佰貳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邱啟盛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42% │
│ │0000000元 │ │3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4204號)
(一)債務人邱啟盛於民國99年04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4月30日起至民國106年04月30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42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3月09日止累計2,026,5
10元正未給付,其中2,000,000元為本金;26,126元為
利息(2016/12/25~2017/03/09);3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