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霖文教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烈
一、債務人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
萬柒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
之,民事訴訟法第246 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規定於民事訴
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
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 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
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準此
,債權人請求給付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所簽發、票
號JA0000000 、面額新臺幣參佰零伍萬元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之金額,由於系爭支票之發票日尚未屆至,無從為付款
提示,該部分聲請於法不符,另此部分為將來給付請求,無
上開規定之適用,因之,聲請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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