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165號
TPDV,106,司促,4165,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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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李宗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雲端酒市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新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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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端酒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