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李宗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雲端酒市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新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亞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柒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