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149號
TPDV,106,司促,4149,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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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蔡文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圓貿易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益璟(原名林正忠)
      薛美娥
      林王双碧
      林正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肆佰柒拾壹萬玖仟陸
  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陸拾柒萬零伍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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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圓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