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4109號
TPDV,106,司促,4109,2017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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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代 理 人 李昇格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捷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博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壹仟參佰貳拾壹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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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仕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