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金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零伍佰玖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
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壹佰參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參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
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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