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702號
TPDV,106,司促,3702,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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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7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金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零伍佰玖拾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貳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
  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壹佰參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參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
  九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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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