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686號
TPDV,106,司促,3686,201703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代 理 人 林雅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詠卉(原名謝金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壹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