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愛樂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沛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壹仟柒佰捌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九二七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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