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56號
TPDV,106,司促,3356,2017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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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愛樂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沛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沛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肆萬壹仟柒佰捌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九二七八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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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樂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