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樂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沛縈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愛樂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
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
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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