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356號
TPDV,106,司促,3356,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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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愛樂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沛縈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愛樂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
  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
  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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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樂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