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236號
TPDV,106,司促,3236,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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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邱顯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晴筑
      許振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捌佰玖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2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振誠、許│自民國105年7│至民國105年7│年息1.62%   │
│  │136891│晴筑   │月1日起   │月5日止   │       │
│  │元  │     │      │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7│至民國105年7│年息1.55%   │
│  │   │     │月6日起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5年8│至民國106年1│年息1.15%   │
│  │   │     │月1日起   │月1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月1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許振誠、許│自民國105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6891│晴筑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3236號)
  一、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許晴筑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期間
  ,邀債務人許振誠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高額度新臺
  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人每學期所
  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136,891元(證1),
  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後滿一
  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借款人
  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之次日
  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本金或
  本息。
  二、    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
  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105年7月5日以前
  利率為1.62%,105年7月6日至105年7月31日利率為1.55%
  ,105年8月1日以後利率為1.15%(證2)。
  三、    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
  算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一)   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
  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其
  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
  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
  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
  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
  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
  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二)   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
  或催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   查債務人自105年8月1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1
  05年8月1日前繳納105年7月1日至105年7月31日之本息,倘
  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即105年7月1日起算遲延
  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本
  金新臺幣136,891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業於1
  06年1月12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項,則
  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率1%固
  定計算後變更為2.15%,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之遲延利率
  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四、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
  至於債務人許振誠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之
  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
  ,酌請 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
  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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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