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2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天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昶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妙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昶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軒
一、債務人昶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玖
萬零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
萬壹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昶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
萬玖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