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171號
TPDV,106,司促,3171,201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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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建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6年度司促字第3171號)
  (一)債務人謝建全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08,000 元整,約
     定借款期限36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
     金3,000 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
     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
     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
     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
     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
     餘額新臺幣21,0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
     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
     影本可證。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
     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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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