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5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易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卷面未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請陳明正確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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