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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3158號
TPDV,106,司促,3158,2017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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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3158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加坡商易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卷面未載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請陳明正確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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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易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